校园欺凌,年龄不是“免责金牌”
维辰
最近两起校园欺凌事件,引起广泛关注。
8月2日,四川江油市一未成年人在校外被殴打的视频在网络流传,施暴者叫嚣“我已经进去(派出所)10多次,没有20分钟就出来了”。警方4日通报,2名施暴者(分别为15岁、14岁)被治安处罚并送至专门学校进行矫治教育,其中一人有过因纠纷在派出所接受调解的记录,还有1名施暴者(13岁)被批评教育。
8月4日,彭先生反映,他17岁的女儿在校外遭受多名外校学生欺凌,施暴者还开直播分享打人经历,扬言“未满14岁不予处罚”,并以6.6元的价格售卖欺凌视频。沈阳铁西警方5日回应称,欺凌事件涉事人员已受相应处罚。
校园欺凌等事件一旦发生,伤害难以挽回,事后补救、惩罚之外,如何进行防范?
多地办案人员反映,部分未成年人自恃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作案不惧视频监控,手段粗暴,常常相约团伙流窜作案,影响十分恶劣。一些未成年人公然叫嚣“距离16周岁还有XX天”,看似明知故犯、试图钻法律空子,实则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无知者无畏。一方面,“不负刑事责任”不等于“完全不用负责”。实践中,有关部门会根据未成年人的行为严重程度、身心发育程度、心理偏常状况等,依法采取责令严加管教、训诫、专门教育、专门矫治教育等教育矫治措施,对罪错未成年人开展针对性的预防、干预和矫治。另一方面,从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我国刑事责任年龄从之前的14周岁,个别性地、有条件地下调到12周岁,到邯郸三名初中生杀害同学案主犯被判无期徒刑,我国首次对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罪犯顶格判罚,都传递出年龄不是“免责金牌”的鲜明信号。
依法严惩非常必要,却不是万能的。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复杂,整体来看,既受家庭保护、网络保护、社会保护不到位影响,也和未成年人个人不良习惯、法治意识淡薄等因素有关。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指出,相当比例的未成年犯罪人家庭不完整,亲情陪伴、家庭教育、规范引导缺失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前就存在旷课、打架斗殴等不良行为,学校未及时发现、干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据有关调查,70%未成年犯罪人曾频繁出入电竞酒店、酒吧、歌舞厅等场所,反映出社会管理还有不足……许多“问题少年”的产生,是由于缺乏有效引导与教育。平衡好惩罚与教育,完善“惩、治、教”一体化、全过程的制度体系,才是预防矫治“问题少年”的根本方法。
以校园欺凌为例,治理确有难点。施暴者通常会挑选“软柿子”拿捏,不少被欺凌者担心被报复或觉得“不光彩”,许多时候选择沉默,也有部分学校为了息事宁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若老师、家长能及时察觉孩子的反常,在校园欺凌出现微小征兆时就及时沟通和处理;学校定期开展反欺凌教育,建立方便快捷的举报机制,对施暴者进行惩戒,为被欺凌者提供帮助;有关部门及时出手,发布典型案例,强化震慑作用……通过协同治理,很大程度上能够唤醒无知无畏者,减少校园欺凌事件。
值得一提的是,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规定,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打破了以往单纯依赖学校内部处理的局限。此外,针对“实践中有的未成年人故意利用未成年人身份多次违反治安管理被抓获多次、屡教不改,有的违法情节严重”,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对14至16周岁以及16至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14至16周岁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可以依法执行拘留,打破了“未成年人违法不拘留”惯例。
至此,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岁,最低治安拘留年龄下调至14岁,此外还有民事责任的惩治机制,制度愈加完善。但也如专家所说,还需进一步探索如何激活现有制度,将校园欺凌等不良行为发生概率降到最低。 【编辑:刘阳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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